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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来源:齐鲁网

《社会救助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原标题: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齐鲁网10月31日讯(记者杨婷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逐步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规定,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提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确保低保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在就业救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外,在就业救助方面,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但该成员如无正当理由且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此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也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在社会力量参加方面,《办法》还提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支持。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出现的暂时困难,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实施制度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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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琳]

标签:办法 就业 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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