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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权“收放”有争论


来源:法制日报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窦树华说,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一是立法法有规定,二是49个较大的市二十多年立法积累经验证明是切实可行的。

原标题:是否赋予设区市立法权有争论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草案规定,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就是草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审议中,这一规定引起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热议。

这是草案最大一个亮点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多亮点,最大的亮点是较大市的立法权。”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说,参加此次会议之前她专门进行了调研,并与山东省潍坊市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他们对较大市的立法权很期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依法治理。现有的法律不可能延伸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地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有效解决相应的问题。比如城管执法问题,对这个问题各地反映都非常强烈。如果赋予较大市地方立法权后,他们就可以在城市管理方面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对文明执法、依法执法有较大帮助。还有停车场管理问题,乱停乱放现象也可以通过立法得到遏制。另外,各地改革发展的情况差异很大,需要立法保障。

她以潍坊为例说,潍坊被批准为全国蓝黄经济发展区(蓝色经济发展区、黄河三角洲经济发展区),发展蓝色经济区要填海造田,对田地的所有权属性界定,需要地方立法。

“草案一个很大的亮点,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苏晓云委员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是普遍的,同时对地方人大工作也是一个充实和完善。

“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决策。”罗清泉委员说,这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城市法治建设水平、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草案作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是可行的,草案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给予一定限制也是必要的。建议将“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改为“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窦树华委员对这一规定非常赞成。他说,对设区的市都赋予立法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必然要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立法。地方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非常必要。同时,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社会变化很大,现在超大的、特大的市,比原来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规模还大。随着下一步城镇化,城市人口比例提高,所有设区的市面临的改革任务、经济发展任务都是相同的,对立法权的需求也是非常迫切的。另外,其他设区市多年来迫切要求赋予其立法权。仅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中就有22件要求研究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

窦树华说,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一是立法法有规定,二是49个较大的市二十多年立法积累经验证明是切实可行的。较大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有2600多件,相当于地方性法规的三分之一。

一些委员提出不同看法

谢小军委员对赋予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与其放不如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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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较大的市 信春鹰 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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