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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因公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2013年12月08日 07:03
来源:水母网 作者: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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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烟台:职工因公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进入12月以来,山东烟台不少单位迎来了职工休带薪年假高潮。可有部分人群因公未休,他们该获得哪些补偿?记者对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企业应保障职工带薪

休假权利

早在今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强制企业推行带薪休假,带薪年休假也纳入企业劳保年检。

根据规定,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企业劳动管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据了解,山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不安排休假要支付3倍工资

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年休假

“对于专职岗位上的职工,能否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单位不给安排休年假,应该如何补偿?”5日上午,针对市民关心的带薪年假中涉及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工作人员。今年34岁的宋丽娜是芝罘区一家餐饮连锁机构的大堂经理。上个月,她向单位提出了要休年假的请求后,遭到了拒绝。单位负责人表示,岁末餐饮行业普遍人手紧缺,希望宋丽娜今年能够放弃休年假。

对于这种情况,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带薪休假是职工必须享受的权利,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责任编辑:逯延津] 标签:休年假 因公 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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