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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状告济南市房管局胜诉 赢得“信息权”

2013年11月21日 17:31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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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房管局,市民赢得“信息权”

原标题:济南市民状告济南市房管局胜诉 赢得“信息权”

发了大房产证又撤销致购房者无法落户

要求公开办理及撤销依据遭房管局拒绝

在购房的时候,地产商公布了济南房管局颁发的楼房大房产证,但等买了房子之后,准备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却被告知开发商的大房产证已经被撤销,住户无法办理房产证。近日,在要求济南市房管局公开自己购买小区某座楼的房产证办理及撤销信息时,遭到了房管局的拒绝,济南一市民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而且赢得了官司。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对现行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规定将产生较深刻的影响。

买房时有大证买后证被撤

市民要求房管局公开依据

2010年3月13日,张青山(化名)购买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1577号阳明山庄2号楼2单元601室,购买时济南市房管局已经为该置业公司颁发了阳明山庄2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售楼处给予公示。2011年4月在准备房产证时,张青山得知济南市房管局撤销了2号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拒绝了他的办证申请。

为此,2012年11月5日张青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济南市房管局申请查阅复制其办理及撤销阳明山庄2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的相关资料,并要求济南市房管局书面提供撤销阳明山庄2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使用的法律及规章依据,济南市房管局一直拒绝办理。为此张青山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济南市房管局公开办理及撤销阳明山庄2号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档案资料及法规依据,并准许其查询、复制。

房管局:原告不属于可查询原始登记凭证范围

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为,2009年11月,依据相关资料为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坐落于市中区二环南路1557号1-9号楼及1-2号地下停车库的房产证。2011年5月16日,依据《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关于撤销山东大铭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市中区二环南路1557号1-9号楼及1-2号地下停车库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注销了上述房产证。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信息的,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原告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的房屋权利人等有关当事人,其要求查阅复制阳明山庄2号楼有关资料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房管局公开信息

主审法官俞春晖介绍,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依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原告向法院提交其购买济南市市中区阳明山庄2号楼2单元601号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购房发票。根据被告答辩,原告购买涉案房产之前,被告已向第三人颁发阳明山庄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购买上述房产后,被告撤销了阳明山庄2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在颁证、撤证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房的基本用途是居住,原告为之投入大额资金,被告履行上述颁证、撤证的行政行为与涉案房产的价值、使用、管理具有重大关联,故被告上述政府信息与原告生活具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申请,被告已经具备公开条件,应当按照原告申请的事项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市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公开被告办理及撤销阳明山庄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资料,及撤销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所依据的法律及其他依据。公开方式为被告提供后由原告复制。

 
[责任编辑:郝锦伟] 标签:济南市 信息 阳明山庄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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