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加快建设法治潍坊
2015年12月05日 09:49
来源:潍坊日报 作者:沙莎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今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我市于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成为“立法法”修改后省内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
条例草案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总章程,可以说是我市的“小立法法”。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防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范围,避免法律法规之间、法规之间、法规规章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对于完善我市地方立法体制,规范立法活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问:我市下步地方立法工作应把握哪些基本原则?有什么具体打算?
答:关于我市的立法工作,从总体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立法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政治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市委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立法工作中。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立法工作涉及领域较广,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和推进。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实践有机结合,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三是坚持立法为民。要始终把群众需求作为立法工作的导向,把维护群众权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作为立法工作的评价标准,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保障、法治保障。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把科学、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确保制定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有特色、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确保条例草案在明年市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同时,做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通过征求意见,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热情。二是建立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立法联系点。为更好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搞好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建立若干个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和联系点,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编制好明年的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立足我市实际,在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搞好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好明年的立法计划,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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