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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给全国父母一个警告


来源:中国青年报

9月30日,记者前往安徽省来安县小毛亲生父母的家,见到孩子本人。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1990年8月29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

他认为,如果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打孩子是父母无能的表现,这是中国家长需要反思的。

“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对于是否能打孩子,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反观瑞典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确立了对儿童暴力的零容忍原则,即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打孩子。”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但是在父母能否打孩子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除非造成打死打伤的严重后果,父母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至于很多孩子都是被父母打大的。暴力具有诡异的遗传性和传染性,暴力文化,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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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藏亚楠]

标签:姚建龙 父母与孩子 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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