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办中小学获定价自主权 不再经物价部门审批
2015年09月20日 10:06
来源:潍坊新闻网
原标题:潍坊市民办中小学获定价自主权不再经物价部门审批 学费收多少,校方说了算 我市民办中小学获定价自主权,不再经物价部门审批 潍坊新闻网9月20日讯 9月19日,记者了解到,市发改委、市教育
原标题:潍坊市民办中小学获定价自主权不再经物价部门审批
学费收多少,校方说了算
我市民办中小学获定价自主权,不再经物价部门审批
潍坊新闻网9月20日讯 9月19日,记者了解到,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规范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落实民办教育收费定价自主权,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凡在我市境内拥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普通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不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备案手续。
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下发之前,民办普通中小学收费标准都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我市在2013年8月份时还对民办学校收费划了封顶线,即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4000元、初中5000元。如今,民办普通中小学收费价格自己确定,《通知》指出,凡在我市境内拥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普通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不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备案手续。
对于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我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通知》要求,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可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小学、初中学费标准应明确是否包含财政补助应免除部分。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学校违反规定造成退学,退全部费用
产生退费行为怎么办?《通知》要求,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有关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应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差别化收费等办学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 齐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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