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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潍坊新闻网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还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每月冲还贷;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且提取部分不包括职工用于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余额。

原标题:《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8月19日,记者采访了解到,为配合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作出的政策调整,落实省政府加大向低收入、困难职工政策倾斜力度的要求,推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拨付到个人等业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件 本人提取需符合 十二种情形之一

《提取办法》拟规定,符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共有12种(见右表),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便可申请提取。

其中,大修住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C级危房,需进行加固维修且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以及职工和配偶双方的父母。

此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职工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符合《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次数 一般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次数也作出规定。购买及建造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一次;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翻建大修一次只能提取一次,一年内多次翻建大修的只能提取一次;职工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还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每月冲还贷;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额度 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金额

对于提取额度,《提取办法》拟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按照所提供材料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但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修住房支出。购买安置房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扣除安置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且提取部分不包括职工用于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余额。

职工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但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实际承担的医疗费金额。

符合有关规定,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提取办法》拟规定,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或失业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全额提取并销户。

《提取办法》还对每种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所需的材料作了详细说明。该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提取办法》同时废止。市民若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wfgjj.gov.cn首页右下角“主任信箱”发表。  记者 齐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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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贝贝]

标签: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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