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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自明年起执行统一政策


来源:齐鲁网

30日上午,潍坊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发布会召开。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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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发布会召开

原标题:潍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自明年起执行统一政策

齐鲁网潍坊10月30日讯(记者 郑鹏飞) 30日上午,潍坊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山东省政府决定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理顺管理职能,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市政府规定,2014年为两项制度并行过渡期,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

潍坊市人社局党委委员、调研员魏明表示,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是建设公平普惠全民医保的重要举措,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全面推进城镇化的必然选择。整合工作启动以来,已顺利完成了各项移交工作,按时完成基金审计,建立了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从明年1月1日起,将为潍坊市居民医保政策实施提供网络信息支持。并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结算方式进行了改革,全面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结算方式。在城乡居民中全面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全市178.8万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和498万新农合参合人员,均能及时结报医疗费用。

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

发布会上,魏明介绍了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政策。统筹层次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筹资水平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资。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缴费档次。政府补助每人每年补贴360元。

住院支付比与个人缴费档次挂钩基本医保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医疗待遇水平方面,居民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与自己选择的缴费档次挂钩,按一档(110元)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按二档(200元)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按一档和二档缴费,待遇差别主要体现在就医范围不同、报销比例不同两个方面。同样情况下,二档比一档的报销比例高10%.由此可见,二档的医保待遇要明显高于一档,人社部门鼓励城镇居民和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村居民选择二档缴费,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省里统一规定。

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网络支持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互转接

医疗服务管理方面,依托升级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就医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医保制度转接方面,建立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接机制,打通了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互通渠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连续缴费的,直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5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须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中止手续后,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患重病外地就医办理转诊手续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凭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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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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