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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丈夫和下属出轨 妻子向“小三”索赔3万


来源:舜网

市民章红与罗庆原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通讯经营部。受害配偶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法律未确立并保护该权利,只能作为道德问题予以评价。

原标题:丈夫和下属出轨 妻子报警索赔3万

市民章红与罗庆原为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通讯经营部。2010年4月,王芳被聘为该经营部员工。由于工作上的接触及其他原因,王芳与罗庆逐渐相互产生爱慕之情,不久后正式交往。2014年初,罗庆约王芳在一家酒店客房相会。章红及其家人知悉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派人到酒店将两人带回进行询问。王芳承认了与罗庆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4月7日,章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罗庆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章红与罗庆于当月17日自行达成离婚协议。18日,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章红撤回了离婚诉讼。她认为王芳在自己与罗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罗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并导致离婚的后果,准备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王芳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特向女报打来热线,咨询自己的主张有道理吗?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红点评:任何民事主体主张他人行为侵犯其权利,须以该权利为法律认可和保护为前提。受害配偶一方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是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配偶过错方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以法律之力保护无过错方基于配偶关系所享有的利益,使这种利益超越了伦理道德调整的层面,上升为法律调整的范畴,具有了权利的性质。

受害配偶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法律未确立并保护该权利,只能作为道德问题予以评价。王芳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恋爱婚姻观、伦理道德观格格不入,其不轨行为为公众所不容,为社会所不容,为道义所不容,应受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这类行为,法官所能做的却非常有限,其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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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报警 丈夫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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