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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行"自保公司 投资人资产门槛千亿


来源:证券时报

自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对此,保监会的解释是,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

原标题:保监会“放行”自保公司 投资人资产门槛千亿

见习记者 曾福斌

昨晚,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为大型企业设立自保提供了法规依据,并规范了铁路、石油等行业自保行为,将各类自保基金纳入保险监管。

《通知》要求,设立自保公司,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此外,《通知》明确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通知》明确,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自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自保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应当恪守对其设立的自保公司做出的承担风险责任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通知》规定,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通知》称,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自保”字样,并明确财产保险性质。

与其它保险公司不同的是,《通知》明确,“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对此,保监会的解释是,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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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标签:自保公司 通知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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