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连续十年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2014年07月05日 10:00
来源:鲁网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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