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应从七方面进一步完善
2014年02月27日 09:44
来源:证券日报
大方向上看,首先要做到监审分开,转变证监会职能,推动交易所改制。为了弥补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中存在的制度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采取一些行政、市场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稳定市场。
根据融资额度和市盈率发股
确定筹资额度和市盈率后,再决定发行多少股份。证券市场是为了方便企业融资,公司需要多少资金,定下市盈率,根据市盈率来发股,实现融资的目标即可,随后可以慢慢继续发。例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拟筹2亿元资金,企业所在行业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为20倍,企业可以按20倍市盈率发行股票,发行股数和股票价格就可确定下来。那就是发2000万股,每股10元。这样就会解决高价发行和超募问题。公司不应该存在这种“圈钱”心态,要做的是健全公司治理,增强盈利水平,推进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进行风险评析,提高信息透明度,而不是过分关注股票价格高低。无论股价高低,上市公司拿到钱,落袋为安。
严格执行首日交易涨跌停板制度
为了防止首日爆炒新股,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了上市首日交易涨跌停板制度。有人认为,首日交易不应设置最高和最低涨跌幅,尤其不应中间设置临时停牌。新发的几只股首日都涨到接近最高限,说明发行价过低;而中间设置临时停牌,则导致交易清淡,换手率过低。
笔者认为,设置最高和最低涨跌幅,交易中间设置临时停牌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中国股市前20年未设置首日涨跌停板制度,首日交易股价平均上涨率为发行价的100%,中石油发行价16.7元,首日上涨到48元。此后一路下跌,现在股价为7元多,可谓是一股套牢全中国。创业板28家公司上市首日虽然设置了涨跌停板制度,但涨幅几乎都达到200%!在发行市场获得股票的机构、大户在交易首日就赚了投资一倍到几倍的钱,而接盘的散户却被套得很惨。
设置临时停牌制度致使首日交易清淡、换手率低是好事不是坏事,第二天、第三天肯定会有交易的,这使这只股票缓慢上涨或下跌,给市场以喘息机会,给中小投资者以思考机会。首日交易不怕清淡,就怕疯狂。因此,应严格执行首日涨跌停板制度。
减少网下向机构配售比例
减少网下向机构配售比例,将大部分股票在网上申购,提高中小投资者中签率(取消必须持老股才能配售新股的规定),散户也应像机构一样,先报申购数量(限制最高申购额),按中签股数缴纳认股款,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认购成本,也可减少发行公司的利息收入。
暂停存量发行
有人认为,发行新股时,允许一部分老股减持,可以增加市场流通股份,达到上市要求。但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发生老股东疯狂套现的情况。奥赛康准备发行老股东套现31亿元,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因此,应当暂停存量发行。按原来对大股东交易的规定办理。有人认为减少或停止存量发行,发行公司达不到流通股25%的上市要求。其实很容易解决,允许其二次发行即可。
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
必须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抑制虚假信息、包装上市,全面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影响投资人决策的信息。对于造假机构,应建立投诉、问责和索赔机制,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禁入等措施加以震慑。对于股票发行询价过程中组成报价同盟,互相串联,恶意报价等操纵市场等行为,抓到后立即停止报价资格和保荐资格。
积极慎重地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能够完成的。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真正推行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来准备。注册制必须在法律健全、信息披露充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都比较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实施。否则会引起新的市场混乱。
大方向上看,首先要做到监审分开,转变证监会职能,推动交易所改制。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首先由证券交易所来审;在证券交易所初审后,再上报证监会审查。证监会对拟发行公司不作价值判断,主要审查是否合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这样才能逐步从投资价值的实质审核向信息披露的形式审查过渡,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发行审核的法律法规,例如,现行《证券法》中我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至少应修改为逐步实行“注册制”。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直接实行注册制。具体来看,采取分步走方略,在两年内实现再融资核准权的下放,在三到四年内实现IPO核准权的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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