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条例,明确“每年4月第三周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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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条例,明确“每年4月第三周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7月25日,《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山东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条例以推进湿地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系统修复、科学利用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健全湿地保护责任体系,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考核内容,建立约谈制度,有力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湿地资源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突出湿地保护基础制度建设,条例对加强湿地资源管理作出规定,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保护规划、湿地监测及预警等重要制度。条例规定,统筹河流、湖泊、海域等不同类型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规范引导湿地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

结合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条例规定,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条例还围绕落实湿地保护措施,明确监督考核办法。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等法律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王少瑾说,作为我省湿地保护领域具有统领性的重要配套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促进湿地合理利用、扎实推进湿地修复,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条例将每年4月的第三周确定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也将有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湿地保护不断深入人心。”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