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明确,“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
山东
山东 > 凤观齐鲁 > 正文

山东立法明确,“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

“针对家庭教育实践中父亲缺位的普遍现象,条例规定父亲、母亲应当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父母的言传身教、亲情陪伴。”7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明确提出,父母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将有效改善家庭教育中“爸爸在哪儿”现状。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政府、学校、社会的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等内容,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着力完善家庭教育体制机制,夯实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旨在凝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合力。

条例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教育的正向引导,立足山东历史文化资源底蕴,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弘扬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传统美德”。针对教育“内卷”现象和普遍的家长焦虑,条例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作出优化教育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倡导;同时引导父母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成绩和兴趣,用全面、客观和发展的眼光评价未成年人。

石晓介绍,条例细化补充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和方式方法,既明确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潜移默化等10项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又规定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在总结山东“校家社”协同育人实验区有关经验做法基础上,条例专设“学校指导”一章,对学校、幼儿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家长学校运行、不同阶段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重点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厘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职责边界。同时,强化家校共育相关事项,明确多渠道落实家访制度。优化补强家庭教育制度供给,条例还专设“特别促进”一章,充分发挥民政、公安、教育行政、检察院、法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为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特别促进措施。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