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兖州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药品、医疗、教育、房地产等民生重点领域,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济宁市兖州区某料理店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7月14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料理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收银台前张贴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的标识。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5月15日起张贴“本店最低消费100元/人”的标识,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7月28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济宁市兖州区某超市使用未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10月8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兖州区某超市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未见检定标识,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出检定证书;执法人员使用2KG标准砝码进行现场称重,电子台秤上显示的重量为2.5KG。经查证,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且破坏了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0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电子台秤、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济宁市兖州区某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17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兖州区某商店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查,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的茄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8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2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济宁市兖州区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11月13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美容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定妆乳液外包装以及瓶身均未发现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化妆品16瓶,货值金额14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济宁市兖州区某百货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2月12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百货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鲜鸡蛋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鲜鸡蛋仍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月6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春节期间,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将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精准重拳出击,持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春节年货市场专项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告诫广大市场主体,务必严守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哄抬物价,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缺斤少两,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理性消费,认真甄辨,依法维权。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可拨打消费者服务电话3516315,积极举报和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