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郑玉堂介绍《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情况。烟台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明浩,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马超,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张帅,烟台市卫健委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金玲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烟台老年人口占比25.7% 老龄化问题突出

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18.7%,高出联合国老龄化社会传统标准8.7个百分点;山东省老年人口占比为20.9%,高出全国2.2个百分点;烟台市老年人口占比达到25.7%,高出全省4.7个百分点,高出全国7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突出。

为积极应对这一问题,加快养老服务发展并使之步入法治化轨道已成为社会共识,迄今有十几个省、三十余个市出台了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6月份,烟台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烟台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1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九章六十二条。

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单体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推动养老服务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医疗巡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以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明确扶持与保障措施

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政府应当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凤凰网山东 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