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被罚款4.4万元

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被罚款4.4万元

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医疗、房地产等领域,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净化山东省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互联网广告案件,现选取10件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一、山东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的位置,对房产的投资回报作出承诺,以及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消费者的表述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7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0万元。

二、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购物平台网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淫秽文字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8月,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5万元。

三、山东某妇幼保健院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的内设科室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利用公众号发布含有“毕业季·医美季”“暑期变美季”“专家在身边,美若天成”等内容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3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违法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

四、聊城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购物平台网店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使用了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6月,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8万元。

五、山东某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干细胞对糖尿病及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并发症等具有治疗作用”“NK细胞可以治疗新冠病毒”“免疫调节、促进血管新生、抗凋亡,让你永葆青春和健康”等内容,发布的广告内容没有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7月,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2万元。

六、山东某管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及购物平台店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年销售额过亿”“拥有生产团队,通过ISO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10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6万元。

七、平度市某网络传媒工作室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直播平台发布的“鉴法315监制酒”广告中含有宣传“获得国家红高粱金奖”“315打假监制酒”等内容,无法提供有关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8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万元。

八、临清市某医院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公众号发布医疗服务广告,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疗效突出、见效迅速,痛苦小的特点”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5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5万元。

九、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购物平台网店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医疗用语,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与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23年7月,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4万元。

十、高密市某烤鱼店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短视频平台发布“没有天然气,不会爆炸,请放心进店用餐哦!”等内容的短视频广告,利用“爆炸事故”话题引流营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3年9月,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