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住建局通报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济宁住建局通报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通报第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汶上县郭仓镇朱某某因违法运输危险物质罚处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1日晚21时许,郭仓镇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郭仓镇105国道中国石油南边有人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郭仓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朱某某给予查处。经现场清点,车上装有空瓶5个、液化气罐瓶2个(后核实液化气重量共计62公斤)。朱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非法运输的2罐液化气(总量62公斤)予以收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邹城市孟子湖新区某在建项目电焊工无证操作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6日,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孟子湖新区某在建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电焊工无证操作,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施工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移送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

【法条链接】《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