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企业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

烟台企业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

近日烟台暑气蒸腾,气温居高不下,有市民问到烟台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情况。记者采访市人社部门劳动关系科了解到,烟台市现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为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烟台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针对烟台市近来高温天气持续的状况,市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按法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