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了!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了!

原标题:《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了!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6日讯 记者从济宁市司法局获悉,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济宁市公安局报请市政府审议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5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ining.gov.cn/)或市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宁市红星中路13号济宁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7201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花爆竹燃放”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k@ji.shandong.cn。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1、将《条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变更为“市场监管”。将“环境保护”变更为“生态环境”。将“国土资源”变更为“自然资源”。

2、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宣传、告知、巡查。”

3、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西浦路、南至临菏路、西至西二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9、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10、删除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附修正案草案全文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宣传、告知、巡查。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八条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以下区域为本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西浦路、南至临菏路、西至西二环;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区域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闪电新闻记者 李蕾 济宁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