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9月16日 11:55
来源:滨州传媒网
据齐鲁网消息 15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负责同志介绍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工作措施和意见。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内容。
原标题:山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据齐鲁网消息 15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负责同志介绍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工作措施和意见。
据悉,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由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变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这一类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条例》同时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3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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