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严把“四关”加强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
2015年02月10日 10:08
来源:滨州日报 作者:赵方成 赵才华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邹平县制定了《邹平县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把好关口,加强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原标题:邹平严把“四关”加强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
本报邹平讯(通讯员 赵方成 赵才华 报道)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邹平县制定了《邹平县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把好关口,加强中央、省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把好项目申报关。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由单位(企业)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经尽职调查通过的项目,县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单位(企业)的贡献(工业类按税收上缴情况,农业类按农民增收情况,其他类按对社会的影响)拟定项目申报方案,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定后上报。
把好项目实施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跟踪审计制等有关制度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概算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把好资金管理关。项目建设单位要开设项目监管账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等单位组成核实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照片和文字的形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实组的书面意见和项目进度填写资金用款拨付申请据实拨付。
把好监督检查关。对于已建成的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符合验收标准的,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尽快投入使用。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省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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