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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实变更 工程款不能按原合同执行


来源:鲁北晚报

原标题;无棣县人民法院:干的活不合标准 还想多收钱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施工事实发生了变更,工程量变小,工程款自然要相应减少。 无棣县的柳泉(化名)经营了一家建筑施工公司,不久

原标题;无棣县人民法院:干的活不合标准 还想多收钱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施工事实发生了变更,工程量变小,工程款自然要相应减少。

无棣县的柳泉(化名)经营了一家建筑施工公司,不久前他承揽下了县内一条河流的航道疏浚工程,在与对方负责人王庭(化名)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约定在河流东航道进行施工,由柳泉方面组织机械、人工进行清淤,工程款按每立方米12元计算。

在正式施工的过程中,柳泉发现东航道施工难度比较大,如果硬要干下去,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如果改在西航道施工,情况则会有所缓解,于是就此向王庭多次提议。因为柳泉的考察有理有据,再加上王庭也希望能尽快打开航道实现运营,因此同意改在西航道施工,由于事先考虑不周,王庭没有和柳泉再签订一份新合同,日后的麻烦也由此开始。

工程顺利完成,在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柳泉和王庭却出现了分歧。柳泉认为,合同既然写明了每立方米12元就应该照章执行,但是王庭经过核算,发现以西航道较低的施工难度,工程量减少,成本有所降低,应以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来支付比较合理,因此只给了柳泉130万元。柳泉对此无法接受,因此将王庭方面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庭按合同补齐剩余款项共计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在东航道施工的合同事实上并未履行,施工实际地点在西航道,因此变更施工地点后的工程核算不能再按原合同进行,每立方米12元的价格与实际施工量不符,而每立方米10元的价格是根据施工难易变化后核算的合理价格,因此对王庭方的主张予以支持,驳回了原告柳泉关于补齐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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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丛丛]

标签:工程 施工事实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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