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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出台!


来源:齐鲁壹点

原标题:山东首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出台!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行为将受罚3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

原标题:山东首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出台!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行为将受罚

3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的养老机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据了解,我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趋势。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2000多万,总量居全国首位。在此背景下,必须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在设施移交方面,《条例》规定,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服务场所

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的关键领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

在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居家养老组织服务不达标

情节严重的或罚一万元

为支持养老事业发展,《条例》提出了诸多扶持保障措施,如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条例》还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如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责任编辑:曲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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