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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17条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来源:凤凰网山东综合

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开门营业。

为贯彻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3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人社厅等多个职能部门,以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名义制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 号),明确提出17条意见措施,帮扶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开门营业。

该意见将全面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劳动密集、场所相对封闭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实行“一户一策”,向当地街办(乡镇)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报备后即可复工复产。其他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开业复工。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

为促进员工返岗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 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7条意见措施中还涉及到多种资金补贴。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不少于300 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鼓励有条件的市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 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房租方面,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可免收3个月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3 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

税收方面,自2020 年3 月1 日至5 月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

此外,还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遇到难题的,可到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政策信息发布和问题诉求反映平台”咨询求助,平台将24 小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的原材料和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充分发挥工商联、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专业系统平台优势,帮扶化解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难题。

[责任编辑:李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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