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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来了,消费合同可咋办?


来源:法制网

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消费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原标题:辅导班没法上、旅行团取消了……疫情来了,消费合同可咋办?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正值我国春节消费旺季期间,这也使得餐饮酒店、旅游交通、文化教育等消费行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从酒店餐饮的退改、旅游交通的暂停,教育培训的中断,到卫生防护用品的购买等多个消费领域都出现相当数量的争议。为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大家详细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消费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1.问:我的年夜饭定金能退吗?

答:餐饮服务合同的特点之一即为履行该合同必然会带来人群的高聚集性,而此次疫情的特点在于能够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防控的重点在于避免人群的近距离接触,因此履行餐饮合同将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本次疫情发生后,多个地区也及时采取了要求餐饮行业停业或者限制聚餐的防控措施。因此应当认为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及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消费者系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免除其民事责任,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返还定金,但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问:我买的口罩是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答:疫情防治期间,以口罩为代表的防护用品成为最热门的产品,部分经营者借机出售不合格产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营者销售的防护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必备要件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因卫生产品不合格导致消费者无法防护疫情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失主张惩罚性赔偿。

3.问:我报的寒假辅导班没办法上课了,学费能退吗?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线下教育培训是人群密集型活动,北京市教委等部门于2020年1月26日出台了暂停全部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防控疫情措施,因此应当认为此次疫情构成阻碍教育培训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我们认为,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线下教学的,培训机构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主张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教育培训合同大都采取预付费模式,对于未授课部分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机构的责任,因此消费者无权向教育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4.问:学校不同意退款,要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怎么办?

答: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属于合同的变更。在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应当取得被培训人的同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教育机构无权擅自变更合同。但是,在双方最初订立合同时就约定履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可以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等解决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5.问:我报的团还没出发,因为疫情去不了怎么办?

答:《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我国所有省级行政区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都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疫情也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定性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在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1月24日起停止,1月27日之后包括出境团队在内的所有团队游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全部暂停,旅游合同显然已经无法按期履行,故应当认为此次疫情及防控措施构成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都有权解除合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亦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例如变更合同履行的时间、合同的目的地或出行方式等。

6.问:团出发不了,我能拿回多少团费呢?

答:《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此次疫情的爆发时间已经临近春节,正值旅游旺季,组团社(旅游经营者)已经实际向接待宾馆、交通运输企业、景点方等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且旅游出行的团费高于平时时段,如果简单的把组团社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都作为不可退还的各项费用,则有可能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我们认为,因本次疫情系全国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也被世界卫生组织定性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全国的旅游活动均因此暂停,因此组团社与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合同也应视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解除,因此在判断组团社扣除的费用是否属于“不可退还”的费用时,应当本着公平原则,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判断是否具有退还的可能性,结合组团社支出的费用性质、用途,接收费用的对象,本次疫情发生后对上述费用的客观影响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以平衡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7.问:我报的团出发了,因疫情影响出现了旅行滞留或者取消项目,损失如何承担?

答:《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因疫情影响出现旅行滞留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食宿费用,如果增加了返程费用,应当由旅游者和旅行社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因疫情影响取消旅游项目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责任编辑:李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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