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这4家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市价被处罚
2020年03月09日 11:47
来源:齐鲁壹点
原标题:泰安这4家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市价被处罚3月6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网站发布了4则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示如下:一、济南益
原标题:泰安这4家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市价被处罚
3月6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网站发布了4则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示如下:
一、济南益生园大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正大花园分店未明码标价案。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价行处〔202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5050.4元整(¥5050.40 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平县市场监管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就近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地址:东平街道佛山街017 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东平县林家水果超市哄抬价格案,经随机抽查当事人销售的三种蔬菜价格超出了鲁发改价格【2020】58号文件购销差价不得超过35%的规定。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价行处〔202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5000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平县市场监管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就近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地址:东平街道佛山街017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东平县保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哄抬价格案,“东平生活网”舆情,反映东平县保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通过微信平台商城销售防疫用品“消毒酒精”时强制搭售其他药品。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价行处〔2020〕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10000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就近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地址:东平街道佛山街017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东平县康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价行处〔2020〕0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5000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东平县市场监管局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至就近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地址:东平街道佛山街017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毕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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