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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来源:闪电新闻客户端

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对沂水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金某某、刘某在一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恢复水土保持功能;支付水土保持治理方案费15000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9800元(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原标题:判了!临沂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8日讯 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对沂水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金某某、刘某在一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恢复水土保持功能;支付水土保持治理方案费15000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9800元(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金某某、刘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沂水县沙沟镇野坊村雨山上,非法开采玄武岩并销售给他人牟利,价值128万余元。

3月19日,沂水县公安局对金某某、刘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立案侦查。5月27日,该案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过多次实地查看后发现,案发现场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遂委托沂蒙长青水土保持研究所进行现场勘察、论证。

现场勘察、论证(资料图)

该所出具《沂水县沙沟镇野坊村西雨山玄武岩采坑水土流失治理方案》认定:涉案采坑占地面积7957.25 m2,非法开采行为使原有的荒地、荒草地和部分灌木丛地失去了应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水土流失严重,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预算恢复采坑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为209800元。

采矿后留下的大坑

经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认定,金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金某某等人在一定期限内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恢复水土保持功能、支付水土保持治理方案费,若不履行修复义务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9800元。

该案系全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惩罚和震慑了非法采矿类刑事犯罪,更及时高效、最大限度促使被破坏的生态恢复原状,保护社会公益,回应群众关切,为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类案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检察官说法:

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追究,希望每一位公民积极参与美丽中国建设,共建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共识,把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转化为自觉行动,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闪电新闻记者 李春晓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谭海龙 临沂报道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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