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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海岛生态保护立法!《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齐鲁网

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首部海岛生态保护立法!《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长岛区位优势独特,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渤海最重要的生态屏障。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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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共7章62条,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出台,对于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根据长岛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当前环境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合理规范,注重解决海岛污染防治中特有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一)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长岛试验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屏障的特殊作用,必须注重规划牵引,做好系统谋划和规划衔接。一是《条例》专章规定了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二是编制、调整涉及长岛试验区的相关专项规划时,与近期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相衔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多规合一。三是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

(二)坚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条例》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的制度:一是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在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二是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从事围海填海活动,同时还对山体修复、海岸线资源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海底资源保护与恢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通过科学划定各类用地用海布局,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逐步推行深海远海规模化养殖,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等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长岛绿色发展。

(三)坚持民生为本,合理兼顾当地群众实际需求

《条例》的制定从始至终更加注意倾听群众呼声,顺应民生需求,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一是规定在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明确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应当给予扶持;二是对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的建设项目分类设定不同要求;三是在规定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发展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共享汽车平台等,满足岛上居民和游客出行需求。

(四)坚持信赖利益补偿原则,创新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细化了相关标准要求:一是规定加大资源使用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实行海岛生态保护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二是规定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协商机制,让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三是规定创新生态产品资本化运作,利用绿色金融工具,将生态产品与生产资本有效融合。

(五)坚持因地制宜,实施海岛特有资源保护和陆海统筹环境整治

一是条例加强了对长岛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岛风貌的保护,对长岛特有的候鸟生存区域、斑海豹、球石和海岸线资源以及海岛特有风貌等均规定了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二是针对海岛污染防治特点,规定了细化岛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和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等管控措施;三是强化海上污染防护措施,针对溢油、垃圾污染等问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主体。

闪电新闻记者 刘庆 廖亮 张伟 济南报道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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