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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海事查处首起违反《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案件


来源:大众网

7月19日,一安徽芜湖籍船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擅自在威海三进船厂外部水域锚泊,被海事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自今年7月1日《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以来,海事部门查处的威海市首起违反《条例》案件。

原标题:威海海事查处首起违反“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案件

7月19日,一安徽芜湖籍船舶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擅自在威海三进船厂外部水域锚泊,被海事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自今年7月1日“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以来,海事部门查处的威海市首起违反”条例“案件。

据了解,7月18日下午17点左右,芜湖籍船舶“环海发展6”轮载运600吨钢管从曹妃甸驶往江苏盐城港,航行至威海东南水域时为避今年5号台风,便擅自进入威海三进船厂东南约0.3海里处锚泊。因该水域不属于海事机构对外公布的锚地,该轮也未向威海海事局报告任何船舶动态,海事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发现该轮后,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轮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对违法违章行为供认不讳。威海海事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轮船舶经营人和船长分别处以人民币肆仟元和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据威海新港海事处崮山海巡执法大队队长赵树利介绍,为规范海上船舶的交通秩序,船舶应该在海事机构公布的锚地水域进行抛锚,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抛锚时应该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轮擅自抛锚并且不报告动态的行为,会对海上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严重还将影响船舶自身及其它船舶的安全。

威海海事局法规部门负责人程传亮介绍,为保障“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贯彻实施,威海海事局先后召开发布会,组织专题培训并面向社会公众,航运企业,码头船舶开展广泛宣传下一步。 ,威海海事局将继续大力宣贯“条例”,全力推进“条例”执行,严厉查处违反“条例”行为,履行好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保障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高效,保护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陈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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