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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发布


来源:齐鲁壹点

7月17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政府回购、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原标题:《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发布

7月17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政府回购、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且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等相关价款。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如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意见》规定程序办理。

且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和补缴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在政府回购方面,《意见》指出,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监督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违反本意见规定交易的,责令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且不得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潘涛

[责任编辑:王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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