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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共享单车押金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日,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来源:经济观察报

按照顶层设定的“包容审慎”总基调,六部委发布了一份针对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押金、预付金的管理办法。在此前一段时间中,该类企业押金挪用、退款困难等诸如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原标题:六部委:共享单车押金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日,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

经济观察网记者 宋笛 按照顶层设定的“包容审慎”总基调,六部委发布了一份针对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押金、预付金的管理办法。在此前一段时间中,该类企业押金挪用、退款困难等诸如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5月16日,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进行了在线访谈包括交通运输部、央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人士就《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解读。《管理办法》中规定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同时还明确了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据了解,《管理办法》将于6月1号施行,同时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管理办法》于3月19日—4月3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按照此次访谈介绍,收集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收取押金和押金退还期限、用户资金的收取额度、押金的扣除、预付资金的管理、用户资金监管等方面。

基于此,最终试行的《管理办法》在以下数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明确了明确了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二是优化了预付资金收取限额标准,将交通运输新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除外)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限额提高至30000元;三是完善了押金扣款流程,将运营企业扣提押金需向银行提供经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修改为用户违约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四是加强了预付资金退还管理;五是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将消费者协会职责单列,由其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为降低用户资金挪用风险,守住用户资金安全的底线,《管理办法》对于用户资金管理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一是鼓励先服务后收费。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押金,鼓励和引导运营企业优化经营模式,先用再付,在服务结束后向用户收取费用。二是控制资金可用额度。对于现存的以收取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预付资金必须存放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运营企业只能最高将60%的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三是提高资金存放要求。对于收取押金的运营模式,要求运营企业提供运营企业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押金存放的地方。

“相对于运营企业的专用存款账户,押金存放在用户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划转更透明,安全性更高,更易于用户防控资金风险。四是强调用户' 来去自由' 。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便利、及时的资金退还方式,不得拒绝、拖延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巡视员樊爽文在访谈中表示。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的介绍,存管银行作为用户资金管理参与方,将会对对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包括履行存管业务各项职责,防止运营企业挪用押金和超额超范围使用预付资金,实现快速退押等等,但是冯燕也表示考虑到存管银行无法对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存管银行不对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提供担保。

访谈中披露的信息显示,对于交通新业态的管理将会以城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同时,用户资金监管涉及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等多部门管理职责。同时,考虑到前期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管理办法》提出对发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户资金纳入管理设定6个月的过渡期,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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