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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地通报20起典型问题


来源:凤凰网山东综合

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五地通报20起典型问题。

原标题: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五地通报20起典型问题

烟台市纪委监委通报8起不担当不作为典型问题

原烟台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姜青山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全市环保系统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姜青山作为原烟台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不担当不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失职失责。姜青山因还有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原烟台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鸣九履职不力问题。徐鸣九作为原市环保局分管化工企业环评手续审批相关工作的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全市163家化工生产企业无环评手续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徐鸣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蓬莱市委常委、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兼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仲良(现任蓬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履职不力问题。2012年6月,蓬莱市人民政府授权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蓬莱市政府进行西海岸项目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规实施围填海。2016年9月,省海洋渔业部门责令停止非法填海行为,蓬莱市政府没有执行该决定并申请继续填海。2017年4月,省海洋渔业部门再次责令企业停止填海,但违法行为仍未停止。同年9月,项目停止填海施工。经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认定,该企业累计非法填海106.4公顷。仲良作为时任分管市领导,对蓬莱西海岸项目违规围填海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莱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葛卫华(现任莱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履职不力问题。葛卫华在担任莱阳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副市长期间,莱阳市政府对五龙河口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履职不力,未依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位于重点保护区和生态资源恢复区内的无证养殖项目以及位于适度利用区内的无证养殖项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清退、整改,同时对位于重点保护区内的莱阳市穴坊镇海源水产养殖合作社,在未认真审核是否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情况下,为其换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葛卫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原主任、金仓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百仁(现任莱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履职不力问题。2012年7月,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建立“山东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2013年1月,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试点。度假区管委在湿地公园试点批复后,对试点区域内的海水养殖项目确权工作进行过部署安排,但未就违规存在的464.5公顷海水养殖项目拆除工作进行研究或与相关部门商讨解决方法,也未就此问题向莱州市政府汇报,至今湿地公园未达到验收标准。张百仁作为时任该度假区管委主任,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海阳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于明亮、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凤光、凤城街道政法委员、武装部长唐其利履职不力问题。海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查处凤城街道新安山废弃取土场非法采矿问题过程中工作不细不实,致使有关责任人员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对非法开采行为作出的4万元罚款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海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该案的办公室主任于明亮、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梁凤光,凤城街道分管领导政法委员、武装部长唐其利履职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栖霞市寺口镇党委政法宣传统战委员、武装部长孙同涛履职不力问题。栖霞市寺口镇扶贫工作中,因政策把握不准,对应享受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政策的村民,未按要求分配项目收益金额,该镇分管领导政法宣传统战委员、武装部长孙同涛履职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牟平区大窑街道原民政办主任苏宁、蛤堆后村“两委”委员姜克顺履职不力问题。牟平区大窑街道蛤堆后村“两委”委员姜克顺,在担任该村党委副书记期间,负责核实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要求对家庭实际收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致使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1150.2元。姜克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大窑街道民政办主任苏宁对申请低保审核不严格,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潍坊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典型问题

昌乐县高崖库区寺后社区原副主任刘长海虚报冒领占地补偿款问题。2016年3月至7月,刘长海在负责国家电网项目锡盟-泰州特高压800千伏线路占地补偿款统计上报和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占有占地补偿款共计44890元。2018年8月,刘长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作出判决,追缴违纪所得。

临朐县粮食收储公司原经理何玉国截留侵占购粮款问题。2016年4月,何玉国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县粮食收储公司售卖商品粮款项中,截留10259元据为己有;另外,何玉国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纪律等问题。2018年10月,何玉国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追缴违纪所得。

潍坊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局环卫科原科长王俊涛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4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王俊涛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在道路保洁检查、保洁款审核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企业财物共计50000元。2018年8月,王俊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作出判决,追缴违纪所得。

昌邑市北孟镇初家上疃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吕孟华侵占单位财物问题。2011年,吕孟华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村集体的一台柴油发电机和两个潜水泵(价值约20000余元)放在其儿子家中保管。当年4月吕孟华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后,未将柴油发电机和潜水泵交还村委,并私自予以处置。2018年11月,吕孟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追缴违纪所得。

中共泰安市纪委公开通报4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泰安市泰山区林业局林业站副站长邱芳照搬照抄其他单位党建材料问题。2018年3月,邱芳在负责整理党建材料时,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照搬照抄其他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对其他工作人员抄袭的党建材料审核把关不严。邱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新泰市楼德镇人社所、医保办、新庄村对参保费管理失职失责问题。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该镇人社所、医保办、新庄村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参保费征缴工作管理不力,致使新庄村59940元参保费被该村原党支部委员乔富东占为己有。镇人社所所长赵洪敬,医保办主任张毅,工作人员王建国、朱明臣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新庄村党支部书记乔福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乔富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平县旧县乡尹村一村原党支部书记石庆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秦庆伟对土地复垦工作履职不力问题。2013年10月,该村在土地复垦项目验收交付后,石庆星、秦庆伟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向群众分配土地,致使本村20亩复垦土地荒芜,直至2018年5月才分田到户,造成不良影响。石庆星、秦庆伟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泰安高新区良庄镇畜牧兽医站站长薛利群对环境保护工作监管不力问题。2018年8月,该镇薛庄南村个别养殖户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在禁养区内复养,薛利群对该问题未能及时清理,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薛利群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威海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于建华违规发放补贴和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经于建华同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违规使用公款为单位职工发放通讯补贴;2014年11月,于建华违规安排外出公务培训人员到桂林等地游览,旅游费用在单位报销。2018年9月,于建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违纪款。

荣成市埠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埠柳镇用水协会原会长曲洪阳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3至2016年,曲洪阳违规使用镇用水协会资金报销个人招待费、车辆维修费、燃油费和保险费等费用,并用公款购买赠送加油卡。2018年9月,曲洪阳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退赔相关违纪款。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政府安监办科员李世伟违规使用公车问题。2018年8月,李世伟驾驶公车执行公务途中,擅自变更行车路线,绕道载送与公务活动无关人员,并到药店购买个人用品。2018年9月,李世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赔相关费用。

临沂市纪委监委通报平邑县地方镇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年9月29日(星期六,属调休工作日)上午,平邑县地方镇果树站站长廉士东利用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视频会议之机,先后联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高玉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高俊元,镇林业站站长闫德发,镇农机站站长兼文化站站长孔令胜,镇农技站站长彭祥锋,镇康太工作区书记陈凡军,镇康太工作区副书记公彦义,镇计生委工作人员李大连,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燕守才等9人中午一同就餐。为逃避检查,闫德发提议到费县朱田镇一家猪肉汤饭店就餐。午餐共花费450元,费用由闫德发支付;燕守才和廉士东未饮酒,其他8人均饮用白酒。

高玉泉、高俊元、闫德发、孔令胜、彭祥锋、陈凡军、公彦义、李大连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造成不良影响;廉士东当天中午虽未饮酒,但组织宴请,造成不良影响。平邑县纪委给予高玉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高俊元、闫德发、孔令胜、陈凡军、彭祥锋、公彦义、李大连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县监委给予廉士东记过处分。

地方镇时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燕守才,工作日中午接受他人宴请,且在宴请中未能及时制止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平邑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地方镇党委书记马超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该镇工作人员高某在9月14日因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被市纪委通报后,又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对此,马超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平邑县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马超群党内警告处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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