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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省直部门发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山东五个省直部门发布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原标题:山东五个省直部门发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室)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政府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有关综合文稿。组织或者参与起草省政府向国务院汇报的重要文稿。起草或者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稿。牵头或者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稿。

(二)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对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参与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为政务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三)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重要信息、动态,综合分析研判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出意见建议,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组织、协调全省政府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调查研究,负责有关课题管理、服务工作。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省政府研究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室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室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室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课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联系特邀研究员和调研基地。承担室机关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室机关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

(二)综合处。负责《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和组织协调工作。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有关综合文稿。起草或者修改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稿。组织或者参与起草省政府向国务院汇报的重要文稿。承担综合性课题调研工作。

(三)研究一处。负责宏观经济研究工作。承担发展改革、区域经济、对外开放、财税、金融、投资、消费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综合分析研判全省经济运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编辑和印发有关内部刊物。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四)研究二处。负责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研究工作。承担产业政策、农业农村、工业、科技、市场监管、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五)研究三处。负责发展环境研究工作。承担行政管理体制、资源环境、文化旅游、社会民生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修改有关重要讲话和文件等文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36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

2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防办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人防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三)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全省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四)组织管理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五)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六)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省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七)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省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十)组织全省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协助管理设区的市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负责全省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十一)战时在省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省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十二)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省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承担省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和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人防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等有关工作。督查全省人防战备值班和战备训练工作。组织全省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组织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合考核。负责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培训。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设区的市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建议。

(二)法制与宣传处。负责组织起草人防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查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全省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承担办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宣传。组织开展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指挥通信与应急协调处。组织指导全省人防指挥、通信警报、人口疏散体系、信息化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管理省级人防信息化平台。负责防空防灾警报发放。协调军地通信资源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承办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协调全省各级人防应急指挥系统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编制全省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参与防灾救灾和应急管理规划以及预案。参与城市化学事故救援。负责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有关工作。

(四)工程处。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计划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指导全省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工作。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

(五)规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人防建设规划以及综合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负责管理办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全省人防综合统计。负责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安全监管与科技处。指导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者参与人防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管理全省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人防科研发展规划,开展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进人防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5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人防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省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省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考核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全省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承办中央和省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配送以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省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

4 山东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统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省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省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协助管理设区的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地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

(七)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设区的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统计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预防和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省级履行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市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拟订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及有关统计制度。拟订全省有关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省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区域经济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综合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各设区的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进行审核。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物流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城镇化和人口就业统计处(挂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城镇化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全省年度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普查、人才资源、劳动力、工资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城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村社区基本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域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能源统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建立全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应对气候变化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业统计综合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服务业统计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服务业统计制度以及实施方法。组织、指导、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和地方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新兴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财务处。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国家和省拨付的统计系统事业费。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

5 山东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体育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按分工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省职业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国内外体育竞赛。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参与推动全省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六)负责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七)负责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台港澳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以“便民惠民”为核心,广泛开展全面健身活动,打造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体育强项,优化体育产业结构,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十)与交通(海事)部门在船舶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第四条省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外事、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体育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省体育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组织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体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开展体育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指导协调和推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竞技体育处。指导省优秀运动队的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研究提出省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意见,组织实施省优秀运动队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统筹协调监管全省职业体育。指导协调省内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竞技体育赛事。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五)科技宣传教育处。指导、组织体育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保障工作。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协调全省体育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和省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体育宣传工作,承担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

(六)青少年体育处。制定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全省青少年体育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督导省级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承担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负责运动枪支的监管工作。

(七)体育经济处。引导和参与推进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体育统计工作。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发行费的使用和管理。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5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省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机构编制网站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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