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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调整机制: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来源:大众网

明年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选择300元,500、600元,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将分别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60元、80元的补贴。

原标题:山东出台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实施意见 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大众网济南11月15日讯 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明年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选择300元,500、600元,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将分别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60元、80元的补贴。养老金标准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于富华说,《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了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实施意见》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此外,还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上,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缴费补贴方面,根据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个人账户基金保值方面,将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姜洋)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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