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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征意见 拒不整改可按日连罚


来源:齐鲁壹点

控制扬尘污染,是改善济南空气质量的关键,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日前,《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济南市政府网站社会征求意见。

原标题:济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拒不整改可按日连罚

控制扬尘污染,是改善济南空气质量的关键,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日前,《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济南市政府网站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对各个单位的职责、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济南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面积不断扩大,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依然较重,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虽呈下降趋势,但仍然远超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因此,控制扬尘污染,降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是改善济南空气质量的关键,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

目前,济南的环境空气的监测网络及考核范围已覆盖了全市各区县。因此,《修订送审稿》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扬尘污染防治涉及监管部门较多,在限行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并未明确各个单位的具体职责。而为构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修订送审稿》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更新)等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原则,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规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由于扬尘污染来源较广,《修订送审稿》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施工、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工业企业物料堆存、道路保洁、扬尘污染物料运输、绿化工程、采矿采石等过程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等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标准。

同时,对于产生扬尘污染行为之后的处罚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其中,渣土车如果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超量装载的,则将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次对于按日处罚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其中,建筑垃圾消纳场未设置相关设施或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将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jnfzb.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二楼D区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25009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刘雅菲)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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