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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来了!山东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底咋打好


来源:齐鲁壹点

日前,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原标题:玉见蓝天|重点来了!山东污染防治攻坚战到底咋打好

日前,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定下的指标目标,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力争比2015年下降35%,设区的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平均比例达到62%;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1.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12%左右(包括海洋);森林覆盖率达到20%。

传输通道城市的平原地区两年基本完成散煤替代

打赢蓝天保卫战,向来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同样将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了第一位,措施上同样是在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污染源、面源治理、燃煤污染控制上下功夫。

工业污染治理一直以来都是重中之重,去年的环保风暴最主要的就是关注工业污染治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散乱污”企业的治理,去年山东清理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就有84960家。而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一如既往的继续实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目标是在2018年年底前整治到位。

同时,煤炭污染控制依然是主要的措施之一,去年山东压减煤炭超2706万吨。《实施意见》中提到,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左右,这与此前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对山东的要求相一致。

其实,从目前山东的政策来看,大气污染防治在移动污染源治理上加了码。《实施意见》中也提到,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7个传输通道城市提前实施。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油品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渤海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

在水源地保护上,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

将黑臭水体治理作为河长、湖长工作的重要内容。2019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迁出。到2020年,各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按照陆海统筹原则,积极实行陆、岸、海生态环境综合防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渤海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

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资金筹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机制和清洁供暖机制。

建立土壤污染名录,未修复地块不得开发

土壤污染向来是大家关注的话题,目前全省土壤究竟是什么样子,此次《实施意见》就提出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

摸底还要评估,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完善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和污染地块及其开发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在垃圾处理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济南、青岛、泰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有序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开展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两年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违建处置到位

对于生态的保护和修护,首先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上,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20年年底前,45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处置到位并完成生态恢复。开展全省78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2019年年底前完成。

推动实施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试点,支持长岛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纳入考核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委员会成员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落实“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各市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职责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责任编辑:耿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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