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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举措!济南企业赴港澳商务活动门槛降低


来源:齐鲁壹点

为积极响应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号召,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升出入境服务管理水平,出入境管理局推出4章13条出入境管理服务我市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细则。

原标题:新举措!济南企业赴港澳商务活动门槛降低

为积极响应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号召,切实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提升出入境服务管理水平,出入境管理局推出4章13条出入境管理服务我市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细则。

在降低门槛方面,实现“一降一增一提升”,即降低纳税额度限制,将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的纳税条件,由年度纳税1万(申请赴港澳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30万(申请赴港澳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分别降至5千、5万;增加备案人员数量,将符合登记条件的商务单位备案人员上限由原来的2人(申请赴港澳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10人(申请赴港澳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分别增加至5人、20人;递增备案人员数量大幅提升,由原每增10万纳税额增加1名备案人员,提升为每增1万纳税额增加2名备案人员。同时,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调整,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简捷快办方面,实现“只跑一次、容缺受理、绿色通行”,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务单位申请时,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按照“只跑一次”制度予以接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按照容缺受理制度,除必备关键材料缺失外,实行先行受理,边审查核实边补充完善,真正让企业享便利、得实惠、少跑腿;对符合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情形的,将商务备案和商务签注办理纳入紧急办理事项范围,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办理,当场办结材料齐全的紧急商务备案。

在规范管理方面,不断提高出入境管理窗口服务质效,进一步转变作风、规范流程、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对赴港澳商务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证明,或者赴港澳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

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须知

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商务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复核,有效期延期一年,没有进行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过期自动撤消。商务单位应当确定一名登记备案工作代办员,负责本单位登记备案相关工作。

一、登记备案受理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务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山东代表机构。登记备案人员须是与商务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企业人员。

1、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5千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登记备案5人,可申请备案赴港澳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2、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登记备案10人,纳税额每增加1万元可增加2人登记备案,最多增加至20人, 可申请备案赴港澳一年多次商务签注;

3、公司纳税达不到5千元人民币的,公司员工可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无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4、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调整。

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往来港澳商务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2、交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交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5、提交单位印章及负责人签名式样;

6、专门代办员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工作证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7、提交拟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至今连续6(含)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社会保险须由所申请备案的商务单位缴纳(法定代表人可以免交;受聘于商务单位的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不能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交验一年(含)以上与商务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商务单位工资发放证明)。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杜洪雷

[责任编辑:盛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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