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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事故多市长要接受约谈


来源:齐鲁壹点

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该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开起实施。

原标题:山东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事故多市长要检讨“约谈”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3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该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开起实施。

(网络图片)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分为总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车辆所属单位职责、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六章。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机制”一词重复出现,成为亮点词汇。相比之前(2013年)的规定,该规定从各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建立了多种道路安全机制,各种机制使各种相关职责具体化、可呈现化。

政府职能中,要求各级政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部门职责中,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辆、渣土车、校车等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学员取得驾驶证一年内交通违法率和事故发生率等事项等等。

该规定针对“监督与责任追究”更是运用各种“机制”将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相对于之前仅做出检查,这次规定特别提出了约谈,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该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情况。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实习生 温珊)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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