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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发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通知


来源:齐鲁网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和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电视会议要求,省卫计委近日下发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知。

原标题:山东下发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知

齐鲁网3月17日讯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国家级功能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2号)和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电视会议要求,省卫计委近日下发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知。

据了解,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卫生计生系统共3项,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为“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等2项为“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通知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由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作本级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办法,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由各市和有关处室要制定出台具体措施,统一梳理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公开办事程序,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其中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实施机关为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医政医管处会同中医药管理处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施机关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各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许可规程出台具体措施。

通知明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针对涉及的3项审批事项逐项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出台相应的措施办法。委医政医管处牵头制定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仅适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措施的制定。

闪电新闻记者 刘洋(男)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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