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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参保政策!山东居民持居住证也可参保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山东居民基本医保新政策、新措施来了!持居住证也可参保齐鲁网8月16日讯(记者 姜洋 杨婷婷)近日,山东省出台《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更大力度调整优化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政策

原标题:山东居民基本医保新政策、新措施来了!持居住证也可参保

齐鲁网8月16日讯(记者 姜洋 杨婷婷)近日,山东省出台《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更大力度调整优化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政策亮点主要有6项:

放宽参保政策

取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限制,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居住证的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提高缴费标准

规定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

全面加快市级统筹

提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各地在2017年底前由调剂金制度的市级统筹,过渡为基金全部由市级统收统支,不断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优化参保缴费方式

通过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深入开展医保精准扶贫

全面落实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让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附:《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原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3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保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二)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况动态分析,重点抓好流动人员、学生和新生儿等人群参保工作,有效抑制参保人员断保流失,确保应保尽保。

二、完善政策机制,促进制度均衡发展

(三)规范基本医保政策。各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基本医保政策。要将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逐步规范统一门诊慢病(大病)病种和补偿政策,根据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医保筹资水平,科学调整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积极引导合理有序就医,缩小地区间待遇差距,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以推进基本医保经办管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市级集中为着力点,抓紧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在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四)健全大病保险运行机制。完善大病保险筹资和盈亏调节机制,建立资金清算制度,厘清与基本医保待遇支付责任和范围,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均衡发展。完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加强对商保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做好医保经办与商保机构的就医、转诊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商保机构医疗费用巡查优势,提高医疗费用管控效能。

三、推进医保扶贫,形成保障合力

(五)深入开展医保精准扶贫。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的实施。对符合《山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鲁卫办字〔2017〕58号)规定的11种大病临床路径救治对象,按原有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给予足额补偿。

(六)做好扶贫政策衔接。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等政策和经办业务的有效衔接,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利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垫支负担。

四、加强基金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七)加强基金监管。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健全实时监控、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发挥医保基金控费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缴、划拨和支付行为,注重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以实行医保医师管理为基础,加强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控,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加强基金风险监测,制定化解风险预案,有效应对基金收不抵支风险。

(八)规范基金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本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将基本医保纳入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准确、一致;使用同一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核算不同险种的,要分险种记账、分别计息;同时要强化财政补贴、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大病保险资金的对账工作,确保基金核算准确。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参保居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以及收到的其他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应通过“暂收款”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相应设置“预收基金收入”明细科目及相关明细账。除上述基金收入要根据归属年度进行核算外,其他基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五、加强宣传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九)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注重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立宣传长效机制。通过宣传,准确解读医保政策尤其是医保扶贫政策,引导居民积极参保。

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新闻链接>>>

济南人医保缴费标准上调,又有4种病纳入门诊报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济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居民二档标准从每年160元调整为200元

自2018医疗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分为两档,一档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标准由每人每年160元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20元。

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调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

自2018医疗年度起,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次数累计计算,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自2018医疗年度起,居民医保参保人(不含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0%。

自2018医疗年度起,按照成年居民二档标准缴纳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35%;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50%。

自2018医疗年度起,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5%。

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中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次不予调整。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提至350元

自2018医疗年度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和年度结算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350元。

扩大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四种病纳入医保门诊病程范围

自2018医疗年度起,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对参保患者药品和治疗费用按政策给予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实行异地安置备案报销异地看病同样可以报销

自2018医疗年度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当地居住证达六个月以上的,可以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诊疗。参保人持异地居住证、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所选择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到参保所在县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后,参保人在备案的异地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更换或注销。异地安置人员经所选择的异地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照居民医保异地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备案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曲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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