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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污水超标,山钢集团一下属公司被罚1562元


来源:齐鲁晚报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17]第J012号被处罚人: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实,2017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外排废水进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17]第J012号

被处罚人: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2017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经检测,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为0.653mg/L,超过《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规定的0.5mg/L的标准0.306倍。另查明,你单位应缴纳排污费391元。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济环监(水)字2017年第053号]、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费计算证明、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关于外排水情况说明》可以证明。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或申辩。但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5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告字〔2017〕J012号)、2017年5月17日《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陆拾肆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交款书》(缴纳前请到龙奥大厦A区1320室领取),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或工行支票缴至龙奥大厦G209龙奥支行,其他银行支票缴至工行济南市分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后,请于7日内将缴款凭证送交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钢铁集团济钢板材有限公司)》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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