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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榜首!山东22案件在最高检精品案件评选中获奖


来源:正义网

2017年2月17日,最高检执检厅下发《关于2016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的通报》,山东省检察院推荐参评29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7件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15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件,获奖总数位居全国第一。

原标题:山东:22案件在最高检精品案件评选中获奖位居全国榜首

正义网济南3月20日电(记者 郭树合 通讯员 王荣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修改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新的职能,山东省检察机关是最高检最早确定的试点省份之一。2011年以来,该院始终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检察业务的亮点来抓,努力打造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山东模式”,建立“两个机制”,创新“二三四”办案模式,打响“中途驿站”品牌,办案数量和占执行逮捕率均位居全国检察机关前列,最高检先后多次转发推广山东经验。

2017年2月17日,最高检执检厅下发《关于2016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的通报》,山东省检察院推荐参评29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7件被评为全国精品案件、15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件,获奖总数位居全国第一。

“两个机制”汇成合力

健全完善发现机制,旨在拓宽案件来源,丰富案件启动方式。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研发驻所检察官电子约见系统,发放检察官约见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以及在监室播放宣传片、加强与办案机关联络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多层面丰富案件线索来源,实现新常态。在启动程序方式上,积极拓宽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救济渠道,在依职权、依申请两种启动审查方式之外,探索引入了依监管场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建议和领导交办等启动方式,取得良好效果。临朐县院研发了“在押人员诉讼信息流转一信通系统”,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或决定逮捕,该系统自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发送短信,告知其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及申请流程,快捷高效,有效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流转时间,极大方便了在押人员的权利救济。不少在押人员家属、辩护律师收到信息后,第一时间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增强了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性。

“通过建立部门、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形成联合集中办案大格局。”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王体功告诉记者,我们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与羁押期限监督有效结合、相互融合。积极争取省委政法委支持,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研究制订了《关于规范刑事羁押期限适用的暂行规定》,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优化了外部执法环境。潍坊市院通过信息联网,每月定期与公安、法院召开联席会,及时沟通问题,探索建立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管、监、诉、判”一体化、系统化的工作新模式,即看守所作为监管方,发现羁押条件变化时,及时通报执检部门。执检部门作为监督方,承上启下,与本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案件有新的变化,可能不诉、判缓刑或免刑的案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三四”模式一针见血

“二”就是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坚持“两法、两听取”制度。推广筛选法、过滤法,对看守所羁押的已批捕人员全面筛选,找出重点人员,跟踪关注,并做到“两听取”,即及时、动态听取办案人员和受害方的意见,再过滤,尽可能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对涉嫌罪行较重、社会危险性大、暴力型犯罪的主犯、实刑犯,证据确实充分、身体状况符合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次性筛选排除;对案情虽不重,但办案人或受害方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且未达成和解、谅解的,不可能判处缓刑、免刑或无罪,可能存在涉法上访的,一般也不再审查,从而缩小立案审查范围,有效减少工作量。

“三”就是受理、初审与立案审查相结合,实行“三核实、三审查”制度。山东省检察院率先设立立案决定书形式的立案程序,得到最高检执检厅肯定。“三核实、三审查”,即在受理、初审时:首先,核实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和羁押表现,确定案件较轻和恶性小的人员,明确立案审查的重点;其次,核实审查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羁押,对于不适合的提出建议。如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的高某(女)反映其已停经40天,有可能怀孕,驻所检察官及时通知看守所带其到医院检查,确定为宫内早孕,随即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采纳,对高某取保候审,后法院依法判处高某缓刑;再次,到在押人员所在学校、单位、派出所、社区、基层组织,核实审查社会危险性,能否做到随传随到、自觉接受审判,以及家庭保证人状况,社会认可、接纳度等后续管控状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四”就是着眼降低风险,实行“四结合制度”。首先是风险评估与座谈评定相结合制度。设计了内容涵盖全面、分值合理的《评估表》,分为4大项15小项内容,针对案情、个人表现等量化打分后与界限分值比对,在此基础上,征求办案、监管、基层组织等意见,公证评价分数,确保科学、合理,提高参考价值。其次是书面审查与调查了解、公开审查相结合制度。对重大疑难、有争议的案件,实行公开审查、阳光操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择性启动审查。如某看守所在押人员宋某及家属、律师分别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理由是宋某患严重青光眼,本应手术,因办案机关突然抓捕未能手术,继续羁押可致失明。他们及时启动调查了解、公开审查程序,找宋某归案前两名主要医治专家取证,证实宋某仅为疑似青光眼,药物可医治、控制。通过与宋某社区领导、居住地派出所领导座谈,确定其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病情和随传随到的保证条件,而未提出变更措施的建议。再次是流程规范与文书规范相结合制度,实行承办人提出意见、主任检察官审核、检察长批准的三级审批制度,防止了启动审查的随意性;统一了受理、立案决定书、审查报告、建议书等文书格式、证据标准,实行释法说理。全省还在4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检察宣告庭,凡是立案审查的,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双方人员。最后是提出建议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制度,对于建议被采纳、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对管控情况回访考察;对建议不被接受的,监督办案机关(部门)十日内回复说明理由,认为确实应变更的,及时向上级院执检部门报告。

“二三四”办案模式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质效,2013年至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1548人;2015年办理1577人;2016年首次归口执检部门统一办理以来,即成功办理3021人,相当于前3年侦监、公诉、监所检察3个部门办理的总和;2016年全省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共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3084 人,向办案单位或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052 人,被办案单位或部门采纳率为99% ,占执行逮捕数9.6% ,采纳数量和比例位居全国前列。

“中途驿站”立竿见影

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山东省检察院注重发挥最前沿、最一线检察干警的作用。他们制发了执检部门与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指导意见,充分运用全省556个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平台作用,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村居社区,到户到人,及时监督执行机关加强管理,落实好保证人等帮教措施,确保被变更强制措施人员能够遵规守法,按要求随传随到参加诉讼,自觉接受审判。

他们加强回访考察,严格落实刑事执行环节综合治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派出所等执行机关或办案机关及时掌握被变更强制措施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遵守法规情况。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建议办案机关动态调整、变更强制措施,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对因健康原因被变更强制措施的,配合执行机关等及时回访考察,掌握治疗、康复情况,防止借变更强制措施逃脱监管。对于逃脱监管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网上追逃抓捕,消除危险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特别是山东检察机关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推广了东营市河口区院、临沂市费县院分别与政法各部门配合,创新打造的“集生活、学习、劳动和监督管理于一体”的“黄河驿站”、“蒙山驿站”,对变更强制措施人员有效监管,给其加戴防水、防私自脱摘,并具有显示轨迹和定位功能的“电子手表”,有效控制其不能离开指定区域,使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外地在押人员能够获得与本地人同等的变更强制措施机会。该做法受到最高检执检厅领导、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课题组的充分肯定,全国20多家省市单位前来参观学习,先后4次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朝闻天下”等先后宣传报道,获得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重点课题研究一等奖。

[责任编辑:曲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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