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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朋友圈转发违规广告要担责


来源:南方日报

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原标题:注意了!朋友圈转发违规广告要担责

搜索引擎搜出来前几条全是广告、朋友圈里微商泛滥、弹窗广告防不胜防……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且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特别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付费搜索要逐条加标识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中老年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

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林阳表示,从9月1日开始,搜索引擎必须要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此外,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勿擅转产品宣传信息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那么,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他们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其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用户在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发布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人利用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林阳表示,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在网上发布有趣视频或美食,也不是广告。(记者/刘倩通讯员/粤工商)

[责任编辑: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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