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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小官贪腐案例:科级局长多次受贿达200余万


来源:齐鲁网

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暨查处“小官贪腐”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关情况。

原标题:山东公布小官贪腐案例:科级局长多次受贿达200余万

齐鲁网济南7月27日讯(记者 张帅)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暨查处“小官贪腐”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有关情况。据了解,今年以来,全省检察官共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3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24.5%,挽回经济损失2812万元;共查办“小官贪腐”职务犯罪案件1561件206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93.8%,保持了惩治扶贫领域和“小官贪腐”职务犯罪高压态势。

通报会上还公布了部分“小官贪腐”的典型案例。其中,齐河县林业局原局长官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原局长崔崇剑受贿案、莱阳市沐浴店镇原党委书记初晓华贪污、受贿案等一批把国家政策当成“唐僧肉”的“苍蝇”被依法查处。

典型案例1

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民政办公室

原主任王伟、原报账员李升锋贪污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06年至2013年,王伟在担任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民政办公室主任期间,伙同报账员李升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截留及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套取国家低保、五保补助金及国家优扶补助资金等,共计32.7万余元;王伟单独贪污国家补助资金及慈善捐款13.6万余元;李升锋单独贪污国家补助资金1.5万余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伟、李升锋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年。

评析:国家优扶补助资金,是国家对贫困群众给予的相应补贴。乡镇干部王伟、李升锋作为扶贫政策的具体组织落实者,本应以消除贫困、为民谋利为己任,切实把每分每毫扶贫款项落到实处,却为一己之私套取国家扶贫款项,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查办该类案件,斩断向国家扶贫资金伸出的“黑手”,有力震慑了贪腐分子,确保了国家扶贫资金真正惠及群众。

典型案例2

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太平村

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吕则锋等3人贪污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1年至2014年,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太平村原村委会主任吕则锋、原村委委员吕则刚、赵爱美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费用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发放周村区孝妇河整治改造工程、新华医疗器械厂征地工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国家补偿款35.99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吕则锋、吕则刚、赵爱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三年。

评析:村级“两委”干部,担负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责。吕则锋、吕则刚、赵爱美却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费用行政管理过程中,借机发财,套取国家补偿款,塞进个人腰包。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接到线索后,迅速开展行动,在较短时间内将问题查清,确保了国家补偿款真正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

典型案例3

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经营管理站

原副站长李传林挪用公款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0年至2011年,李传林利用担任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现金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三资”服务中心资金共计264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贵金属、房产等营利活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传林有期徒刑六年。

评析:“三资”资金是乡镇代为管理的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统称,是农村集体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生产资本。李传林作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经手人员,却将帮助农民群众管理的集体财产为自己谋利,严重威胁资金安全。检察机关着眼于国家惠农强农政策落实,以案析法,以案说理,对相关单位进行职务犯罪警示警戒教育,提出相应预防对策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了各项惠农资金的安全使用。

典型案例4

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原局长崔崇剑受贿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1年至2015年,崔崇剑利用担任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1万元,为请托人在图书室设备采购、图书整理业务、幼儿园改制、教学设备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崔崇剑有期徒刑十一年。

评析:作为教育行业基层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崔崇剑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但却掌管着辖区全部教育资源,是典型的“位不高、权很重”的党政“一把手”。该案的查办充分说明,基层行政权力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如果不加强监管,容易滋生腐败。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惩腐败的同时,加大对重点部门领导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有效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上升和蔓延。

典型案例5

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建委原主任

张法全等5人贪污、受贿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2年至2014年,张法全利用担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中,与该镇镇政府党政办公室科员李立民、司法所所长谭瑞道、畜牧站站长谭瑞爽、副镇长盖中锋合谋,采取伪造危房改造审报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5.74万元。此外,张法全单独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1.34万元;收受贿赂1.8万元,为他人在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方面提供帮助。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法全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李立民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评析: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是国家对贫困农民住房改造给予的补贴。乡镇干部张法全作为这项政策的具体组织落实者,本应以改善民生为己任,却为一己之私,与他人合谋,通过伪造虚报的手段,贪污国家补贴款项,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该案,严惩了将国家扶贫资金当成“唐僧肉”的“苍蝇”,维护了资金安全,确保了扶贫政策落地。

典型案例6

莱阳市沐浴店镇原党委书记初晓华贪污、受贿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晓华利用担任沐浴店镇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通过隐瞒信息并伪造签名、虚开工程发票等手段,套取已去世建国前老党员的生活补助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款共计27.4万元;在辖区工程建设、农业项目开发过程中,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28.9万元。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初晓华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评析: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党和政府最基层的主官,承担着推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本应以手中权力改善民生、为民谋利,初晓华却利用职务便利,控制工程项目和农业项目建设,将权力变成谋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公信力,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该案,给这类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又试图以权谋私的地方主官再次敲响了警钟。

典型案例7

齐河县林业局原局长官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0年5月至2014年4月,官浩利用担任齐河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虚假招投标、指使他人或公司虚开发票、空转资金等方式,先后骗取国家长江防护林项目、公益林管护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青银高速绿化项目等资金共计247.5万余元,并设立账外资金账户,用于走访、公款吃喝等非正常业务支出,给国家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此外,在申报花卉苗木基地建设项目期间,官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奖励资金12万元;以服务费名义向相关公司收取回扣,并从中侵吞30万元;收受他人贿赂7.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官浩有期徒刑十三年。

评析: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设置多项林业项目,不断加大对林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力度,但是在林业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个别监管人员弄虚作假、相互勾结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案涉及林业项目和林业公司较多,资金数额较大,涉案时间较长。该案的成功查处,促进了国家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中央惠民优抚政策的落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8

莱芜市莱城区经信局原企业科科长徐云海等2人

滥用职权、受贿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3年至2014年,徐云海在担任莱芜市莱城区经信局企业科科长、唐元龙在担任莱城区苗山镇经贸办主任期间,利用审批山东省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申某、熊某某(另案处理)5万元、13万元,帮助该2人伪造水泥预制厂、轧钢厂等小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情况、税务登记情况等材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9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徐云海、唐元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是国家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而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政策具体落实过程中,个别负责审批的公务人员将国家专项资金当成了“照顾”关系、借机渔利的工具,和企业人员相互勾结,弄虚作假,搞权钱交易,恶意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该案的成功查处,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了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检察机关在严惩有关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大对重点部门领导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有效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上升和蔓延。

典型案例9

潍坊市寒亭区农机局原局长王以栋

玩忽职守、受贿、贪污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2年,王以栋在担任寒亭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与农机补贴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在开展农机补贴工作中,未及时组织落实对农机经销商供货全程监督的操作规定,针对工作人员提出的人员不够、监管无法到位等问题,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农机经销商非法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79.7万余元。此外,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王以栋多次收受、索取农机经销商贿赂共计21.3万元,并为农机经销商谋取利益;2013年,贪污单位公款5.5万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王以栋有期徒刑十三年。

评析: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基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专项补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但该案中王以栋利用管理农机补贴资金的职权,向农机经销商违法收受、索取贿赂,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农机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失于监管,导致购机农户未真正享受到国家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促进发案单位加强农机补贴监管,确保了农机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

典型案例10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

副站长刘峰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3年10月,刘峰在担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副站长、济南市方圆食品厂驻厂检疫员期间,非法收受该厂厂长所送财物,在负责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部分生猪沙丁胺醇(瘦肉精)呈阳性,但其不履行检验、检疫的监管职责,未将抽检的结果报告长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仍加盖动物制品验讫章,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致使大量有毒、有害猪肉流入市场。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近年来,瘦肉精、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刘峰作为检疫人员,置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导致大量注射过瘦肉精的生猪肉流向市场,给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事件曝光后,迅速被多家媒体网站报道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依法查办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渎职犯罪,并向发案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了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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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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