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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无关“爱国”,执法当有刚性


来源:新京报

依法治国、违法必究,是普适性法则,它不可能对伪“爱国”行为网开一面。7月19日,河南濮阳发生多人聚集、围堵肯德基门店事件,之后濮阳警方对李某星等3名组织者依法行政拘留。

原标题:寻衅无关“爱国”,执法当有刚性

■ 社论

依法治国、违法必究,是普适性法则,它不可能对伪“爱国”行为网开一面。而对那些寻衅滋事者依法处理,彰显了执法刚性。

7月19日,河南濮阳发生多人聚集、围堵肯德基门店事件,之后濮阳警方对李某星等3名组织者依法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7月19日,河北衡水网民王某在互联网上发表煽动性言论,称“支持民间组织打砸日美汽车,希望用车锁砸死开日美汽车车主”,“砸不死人这事都不算完”,意图聚众滋事,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两地警方对寻衅闹事者依法做出的处罚,亮出了法律的底线,也在爱国与违法乃至犯罪之间画出明晰的分割线。这也是种警示:任何人都休想打着“爱国”旗号做违法之事,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之内行事,那些侵害中国公民正当权利、侵犯在华合法企业正当权利的行为,都应被依法制裁,不能因假“爱国”之名得到豁免。

李某星等3人被行政拘留,不是因为他们所谓的“爱国”,而是因为他们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这一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些围堵者既然种下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扰乱社会秩序的“因”,就该吞下法律惩戒之“果”,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警方对其施以行政拘留,只是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企业正当权利。

毋庸置疑,当下社会思潮是多元的,人们可以有多样化表达,但无论这派那系,都得遵循法治精神。而执法标准是刚性的,也平等地一视同仁,但凡违法就要受到惩罚。这应是法治社会语境下的共识,执法部门等亦应守住这条底线。

近几年,在一些特殊事件过后,总有个别违法分子打着“爱国”的旗号,殴打同胞,打砸乃至哄抢在华合法经营的外资企业。最著名的就是2012年西安“9·15”事件中,男子蔡洋以“爱国”名义打砸他人的日系车,还用环型锁将车主打成瘫痪,最终自己被判刑十年。

从爱国本义上讲,这绝不是什么“爱国”行为,而是给爱国抹黑;从法治层面看,这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恶劣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姑息迁就、投鼠忌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律成为衡量一切是非对错的根本性标准。有的人躲在“爱国”的旗号背后滋事打砸,其所作所为就该被置于法律视角,而非泛政治化思维下审视。

都说“爱国”不是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本质上,违法犯罪跟爱国无关,不可能有违背法治原则的爱国行动。警察执法、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也该是法律。依法治国、违法必究,这是普适性法则,不该对伪“爱国”行为网开一面。

而若是对“爱国”之名下的违法行径不及时果断亮剑,乃至轻纵,极可能形成“破窗效应”,中国社会法治进程和稳定预期也会受到挑战。有网上流出的视频显示,某地警察依法驱散肯德基店前的寻衅者时,有人指责其是“反动警察”,还对其推搡。违法了还冒用“爱国”之名,这只会让爱国精神和法治蒙羞。

依法行事,是法治社会的第一要义,那些打着爱国旗号的行为,必须接受法治视角的打量,而不能妄图以光鲜名义模糊法律层面的对错。而今,濮阳、衡水等地警方依法惩治违法者,树立了刚性的执法标准,也向公众普及了“‘爱国’和违法之间判然有别”的道理,这也该成为今后类似执法行动的范本。

[责任编辑: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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